印度对华贸易壁垒之反补贴措施,你真的了解吗?

浏览: 作者:李辛夷 来源: 时间:2021-09-22 分类:专业研究
2018年8月22日,印度商工部宣布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原药AtrazineTechnical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中国的涉案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补贴与印度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9.52%的反补贴税,有效期为5年

印度政府针对中国的“两反一保”措施尽管在疫情期间,也从未消停。除了频繁发生的反倾销调查,印度商工部也在不断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补贴调查。


根据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消息,2020年7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人造纤维工业协会[Association of Man-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60旦以上粘胶长丝纱线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倾销调查期。


印度对于中国的反补贴调查集中爆发在2018年。2018年8月22日,印度商工部宣布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原药(Atrazine Technical)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中国的涉案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补贴与印度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9.52%的反补贴税,有效期为5年。” 同样的肯定性终裁也出现在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糖精(Saccharin)、焊接不锈钢管(Welded Stainless Steel Pipes and Tubes)、卡车和客车用充气轮胎(New Pneumatic Tyres for Buses and Lorries)等商品。


由于反补贴调查及制裁的发生频率远低于反倾销,对于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来讲可能对于其发生的情境、调查内容及制裁措施较为陌生。


反补贴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具体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另一国政府对某行业的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及征收反补贴税。


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拥有以下特点:

(1)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是另一国家的政府,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因此,反补贴措施对于行业发展的影响更加宏观,影响的对象可能是国家整体层面的贸易和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甚至经济战略。

(2)反补贴调查的范围更广泛,可能会涉及到接收政府补贴的对象的上下游企业,甚至会对整个产业链进行调查,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对其产业链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很强的连锁效应,对于被调查国来说,除了在本次调查中被认定为补贴措施,反补贴调查的裁决还可能被WTO的其他成员国所直接援引。


反补贴调查的机制为申请和调查两个环节。首先,反补贴调查的发起是由利害关系方向该国主管部门(一般为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主管部门也可以自行启动调查程序。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必须通报涉案的出口国政府,并提供进行磋商的机会。一般主管部门会在20天内进行初步调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主管部门将会分阶段进行调查。


调查主要有两个步骤,是调查该补贴是否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补贴,这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有政府(含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是授予了利益。在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补贴的情况下,才进入第二个步骤,即判断该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是否对本土市场造成损害、损害与补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主管部门完成以上两个步骤的调查并作出肯定性判断后,才可作出“被调查产品接受补贴”的肯定性裁定,并决定采取以下某种措施:

(1)临时措施,指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主要目的是为顺利进行调查。调查机关在经过初步调查,得出初步肯定性结论后可能会采取临时性措施,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指一旦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作出承诺,调查机关就会中止或终止调查,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承诺包括价格上的承诺,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

(3)反补贴税征收,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所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对于该补贴的损害,调查部门将主要考察是否构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1)实质损害的认定,主要是考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显著的进口增长,进口产品的低价销售,国内产品价格下跌或无法上涨,以及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等实际或者潜在的降低,都可能导致肯定性裁定。

(2)实质损害威胁认定,主要是考察补贴的性质是否属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禁止性补贴,进口数量是否可能有实质性增长,进口产品价格是否可能压低国内价格并提升对进口产品的需求,对现有国内产业的经营造成的现实或潜在的不利影响,以及其他不利趋势等。

(3)实质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的认定,首先需要判断国内产业是否已经建立。如果国内产业已经建立,进口产品没有也不能造成实质阻碍。如果国内产业尚未建立,则需要进一步论证其原因是否是由于进口产品造成了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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