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系列之二——印度反倾销法是这样认定商品正常价值的

浏览: 作者:李成蹊 来源: 时间:2021-09-22 分类:专业研究

在上一篇文章《印度频繁对中国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中,我们提到:


“3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Renewsys India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太阳能涂氟背板(Fluoro Backsheet)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3月31日,印度对进口橡胶助剂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包括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欧盟、俄罗斯和欧盟的TDQ、PVI(我国称为防焦剂CTP)、CBS(促进剂CZ)等产品。

即使在疫情期间,针对中国医药产品的反倾销也没有消停。2020年9月2日,印度财政部表示,将对从中国或其他国家进口的“中国制造”药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1995年1月1日修订“反倾销法”以来(至2019年末),印度一共发起972次反倾销调查,位居全球榜首。印度作为中国现今最大贸易伙伴,1995年至2019年年末共针对中国发起232次,位于印度反倾销调查名单的榜首。”


这一次——印度对涉华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了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5月1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太阳能制造协会代表印度企业Mundra Solar PV Limited、Jupiter Solar Power Limited和Jupi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5414011和85411012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2020年12月(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

 

盈科今斗云印度反倾销系列上篇文章对印度反倾销的整体现场做了阐述,这一次我们从法律研究角度来说说印度反倾销法是如何认定商品正常价值的。↓↓↓


在印度,反倾销调查程序主要由两部法律规制:1975年《海关关税法》以及《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倾销的认定、反倾销税的计算和征收及损害的确定)规则》Customs Tariff (Identification,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 of Antidumping Duty on Dumped Articles and for Determination of Injury)Rules, 1995)(“1995年《反倾销规则》”)。众所周知,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倾销幅度需要根据商品正常价值和商品的出口价格比较获得。正常价值(Fair Value)的多少将决定是否构成反倾销,倾销幅度的多少,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的多少。那么印度法律是如何决定商品的正常价值的呢?

 

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A(1)(c)条款规定,“正常价值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或者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或者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很少(low volume of the sales),无法进行适当的比较,则正常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从出口国向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适当的销售、管理费用、一般支出和利润(administrative, selling and general costs and for profits)。”


印度政府根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于1995年定制的《反倾销规则》的附件I详细规定了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原则。该规则对于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正常价值采取这样计算方式:利用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或者从第三国出口到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在选择市场经济的第三国(appropriate market economy third country)时,调查机关应以合理的方式选择适当的国家,要考虑被选择国家的发展水平/合作程度以及被调查产品等因素。在上述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调查机关可以考虑相同产品在印度实际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并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包括合理的利润幅度。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对正常价值的判定至关重要。一旦某个行业被判断为非市场经济,根据印度法律是可以寻求“替代国”的同类商品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这对于中国大陆企业尤其不利,中国大陆往往因为供应链的完整、良好的基础设施,低廉的运输成本而价格较低,难以寻求公平的替代价格。那么印度反倾销法是如何判定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呢?

 

《反倾销规则》附件I的第8条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其成本和定价不是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的国家,所以这些国家的销售不能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fair value)。


此外,该条第2款规定,在启动调查的前三年间,如果印度反倾销当局或者任何WTO成员国家的反倾销主管当局,基于反倾销调查的目的,将某个国家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印度自动视此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公司能够提供信息和证据(information and evidence),证明能够满足第3款规定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则经印度反倾销当局审核批准后,该公司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以享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第3款规定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包括:

(1)该国家有关公司对价格、成本和投入(prices, cost and inputs)包括原材料、技术和人工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策均是依据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的市场信号( market signals ) 做出的, 公司的运营没有重大的政府干预( significant State interference),主要投入的成本实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market value);

(2)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以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受到重大扭曲,尤其是资产折旧(depreciation)、其它抵消、易货贸易(barter trade)和债务清偿方面;

(3)公司受破产法和财产法(bankruptcy and property laws)调整;

(4)货币兑换率按照市场汇率(market rate)进行。

就以上认定标准该如何适用于企业自身和企业该如何应对印度反倾销浪潮,盈科今斗云认为,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尤其是极易被牵扯进去的低端制造业。与印度扶持产业呈竞争关系的行业是反倾销重灾区。

反倾销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需要熟悉印度经济法法律的律师从事该项业务,往往需要组建中国和印度双边律师团队。调查过后,税率的高低涉及到企业以后出口的营业额,所以专业的律师团队非常关键。


首页上一页 1/38 下一页尾页
共38页到第 确定